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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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桂0103执2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3-10 |
2 | 其他 | (2018)桂0103民初1107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干部学校 被告: 广西震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117922.37 | 一、被告广西震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干部学校支付合作办学费117922.3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1.以217922.3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以117922.3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干部学校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56元,由被告广西震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37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干部学校负担13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