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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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贷款管理不审慎。 | 对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300000 |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2022-12-29 | 绍银保监罚决字〔2022〕23号 | |
2 |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对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250000 |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2022-10-25 | 绍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 |
3 | 未严格落实自营投资与代客理财相隔离的要求。 | 对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250000 |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2021-12-30 | 绍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 |
4 | 违规代保管经客户签章但其他要素空白的信贷资料;员工行为管理不审慎;不良资产处置不审慎 | 罚款人民币80万元 | 800000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2018-10-11 | 绍银监罚决字〔2018〕13号 | |
5 | 1.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涉及金额2700万元。2.发放借户贷款,涉及金额1768万元。3.贷款月末发放、月初收回,虚增贷款,涉及金额6245万元。 ...更多 | 罚款90万元 | 900000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2015-12-30 | 绍银监罚〔2015〕17号 | |
6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资金转为单位定期存款用于承兑质押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100000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2012-10-24 | 绍银监罚〔2012〕4号 | |
7 | 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 500000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2005-08-10 | 绍银监罚〔2005〕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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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604民督48号 | 申请人 | - | 50225.73 | 被申请人J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57.83元,支付至2024年1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267.90元,并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号8922020200029505的《在线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
申请费352元,由被申请人J某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4-15 |
2 | -- | (2024)浙0604民初201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X某某 | 300000 | 被告X某某、X某某应归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含罚息、复息,其中截至2024年3月27日的欠息为2430.85元,从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仍按合同约定计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51元,减半收取2925.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095.5元,由X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4-09 |
3 | -- | (2024)浙0604民督40号 | 申请人 | - | 41462.1 | 被申请人C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线上个人循环信用借款合同》(合同号:8922020230002177)项下的借款本金41289.22元及截至2024年3月11日的欠息(含罚息、复息)172.88元,合计41462.1元;并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线上个人循环信用借款合同》(合同号:8922020230002177)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
申请费279元,由被申请人C某某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4-02 |
4 | -- | (2024)浙0604民督39号 | 申请人 | - | 112390.34 | 被申请人R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线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号:8922020210001923)项下的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截至2024年3月11日的欠息(含罚息、复息)2390.34元,合计112390.34元;并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在线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号:8922020210001923)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
申请费849元,由被申请人R某某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4-02 |
5 | -- | (2024)浙0604民初1829号 | 其他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 被告: Z某某 | 50 | 准许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负担 ...更多 | 2024-03-29 |
6 | -- | (2024)浙06民终743号 | 其他 | - | 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由上诉人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24-03-21 |
7 | -- | (2024)浙0604民督31号 | 申请人 | - | 103190.54 | 被申请人H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与截至2023年8月16日的利息3190.54元,合计103190.54元;并给付申请人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双方签订的《线上个人循环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
申请费788元,由被申请人H某某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3-19 |
8 | -- | (2024)浙0604民督29号 | 申请人 | - | 110017.52 | 被申请人L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与截至2023年12月6日的利息10017.52元,合计110017.52元;并给付申请人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双方签订的《线上个人循环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
申请费833元,由被申请人L某某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3-19 |
9 | -- | (2024)浙0604民初12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6796.3 |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896.30元,并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丰收信用卡畅行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经折算后综合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3-12 |
10 | -- | (2024)浙0604民初57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50 | 准予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4-03-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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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S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大维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7-07-02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大维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7-03-05 | |
4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N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6-04-06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N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5-11-18 | |
6 | 裁判文书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M某某、W某某、W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4-10-22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M某某、W某某、W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4-06-07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虞贝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4-04-02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3-05-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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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604民初2914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
2 | -- | (2024)浙0604民初241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G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3 | -- | (2024)浙0604民初296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4 | -- | (2024)浙0604民初260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D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5 | -- | (2024)浙0604民初252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Z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6 | -- | (2024)浙0604民初243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7 | -- | (2024)浙0604民初87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龙华建材商行,Z某某,W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
8 | -- | (2023)浙0604民初3507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上虞宝隆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9 | -- | (2024)浙0604民初241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
10 | -- | (2024)浙0604民初25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S某某,Z某某,G某某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