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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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吉0284民初3084号 | 其他 | 原告: 魏某1 | 158803 | 一、磐石市红旗岭镇西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魏某1工程款158,80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8,80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0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58,80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魏某1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0元,保全费1,520.00元,由磐石市红旗岭镇西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7-18 |
2 | -- | (2023)吉02民终1354号 | 其他 | - | -- | 一、维持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3)吉0284民初1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3)吉0284民初1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磐石市红旗岭镇西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Y某某工程款利息(以103,2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0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03,2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四、驳回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68元,由磐石市红旗岭镇西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磐石市红旗岭镇西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6-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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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吉02民终1354号 | 被上诉人 | -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02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吉0284民初308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磐石市红旗岭镇西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2021-11-30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吉0284民初308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磐石市红旗岭镇西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2021-11-16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吉0284民初308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磐石市红旗岭镇西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