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刘训兰
915109227175571489
60000万元人民币
-
射洪市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财经大厦八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5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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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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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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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川0922执781-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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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2
其他
(2020)川09民终320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凯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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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川0922执773-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应继续履行偿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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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川0922执77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应继续履行偿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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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5
其他
(2019)川0922民初1933号
原告
原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凯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069964.6
一、由被告四川凯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射洪县银华工业城3、4、5、6号厂房及土地的权属办理手续,过户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二、由被告四川凯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34982.3元及逾期给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534982.3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四川凯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3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以上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903元,由原告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四川凯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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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川0922民初705号
原告
原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射洪县峻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一、由被告射洪县峻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二、驳回原告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8383元,由被告射洪县峻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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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7
其他
(2019)川0922民初837号
原告
原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射洪县峻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先蓉
2980834
一、被告射洪县峻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9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二、驳回原告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34元,由原告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计3,083元,被告射洪县峻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计27,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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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8
其他
(2018)川0922民初1240号
其他
-
--
--
2018-05-08
9
合同纠纷
(2017)川0922民初2004号
其他
-
--
--
2017-12-12
10
合同纠纷
(2017)川0922民初2004号
被告
原告:
党敏
被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7-10-23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0)川09民终320号
被上诉人
-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2
2
合同纠纷
(2019)川0922民初1933号
原告
原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凯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射洪市人民法院
2019-09-30
3
合同纠纷
(2019)川0922民初1933号
原告
原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凯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射洪市人民法院
2019-09-16
4
--
(2019)川0922民初705号
原告
原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射洪县峻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射洪市人民法院
2019-05-17
5
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2019)川0922民初837号
原告
原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射洪县峻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
射洪市人民法院
2019-04-17
6
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2019)川0922民初837号
原告
原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射洪县峻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
射洪市人民法院
2019-04-17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8)川0922民初1240号
原告
原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三未木业有限公司,四川富士电机有限公司
射洪县人民法院
2018-05-08
8
其他
(2017)川0922民初200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射洪县人民法院
2017-08-16
9
其他
(2017)川09民终636号
被上诉人
-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04
10
其他
(2016)川0922民初1147号
原告
原告: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
射洪县人民法院
2016-06-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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