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虎安
911304006703186082
5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广泰街与油漆厂路交叉口227号龙仕.梧桐苑公寓2-120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5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5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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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其他
对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21000元,罚款已缴纳到位。
21000
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07-26
涉综执罚决字ZJ〔2020〕第042号
2
该公司在未取得“枫美·蓝堡湾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购房款,其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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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万元
3000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08-18
冀建质〔2013〕65号

裁判文书 6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冀0426民初5427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J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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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2
合同纠纷
(2021)冀0426民初519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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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3
合同纠纷
(2021)冀0426民初3372号
被告
-
1131045
一、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家庄新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季度服务费90万元(已支付); 二、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家庄新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招商代理服务费181045元; 三、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家庄新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四、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家庄新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8104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94元,由原告承担55588元,被告承担6106元;反诉费109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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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1)冀0426民初4344号
原告
原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本案按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11-10
5
合同纠纷
(2021)冀0426民初3524号
原告
原告:
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准许二原告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由二原告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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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6
合同纠纷
(2021)冀04民终5171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Z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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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7
合同纠纷
(2021)冀04民终5553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Z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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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8
合同纠纷
(2021)冀04民终2689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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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9
合同纠纷
(2021)冀0426民初209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一、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Z某某办理涉县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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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10
合同纠纷
(2021)冀0426民初128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7452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4日签订的《枫美·蓝堡湾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Z某某已付购房款人民币133726元; 三、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人民币133726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项限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2747元,由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Z某某负担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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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开庭公告 4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冀0426民初3957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县人民法院
2023-12-07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3)冀0426民初139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县人民法院
2023-04-18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冀04民终242号
被告
原告:
涉县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22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县人民法院
2022-06-15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县人民法院
2022-06-06
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冀0426民初189号
原告
原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唐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涉县人民法院
2022-02-18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冀0403民初4939号
被告
原告:
河北中煤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1-12-03
8
其他
(2021)冀0426民初3372号
被告
原告:
石家庄新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县人民法院
2021-11-24
9
委托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石家庄新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县人民法院
2021-10-29
1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河北中煤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1-10-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