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叶君维
913302265545207292
50万元人民币
-
宁海县力洋镇路下施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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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浙0226执4986号
被执行人
-
--
--
2019-03-06
2
合同纠纷
(2018)浙0226民初4972号
被告
原告: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叶君维,C某某,Y某某,Y某某,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
57961.2
一、被告Y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961.20元(计至2018年5月20日),2018年5月21日开始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Y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 三、被告C某某、Y某某、Y某某、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Y某某、C某某、Y某某、Y某某、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4.5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224.50元,由被告Y某某、C某某、Y某某、Y某某、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Y某某、C某某、Y某某、Y某某、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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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3
其他
(2016)浙0225执729号
被执行人
-
--
一、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北路2号【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宁海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13)第04739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解除对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北路2号的房地产查封,因该房地产已全部处理完毕,故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三、买受人宁波广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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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4
合同纠纷
(2016)浙0225执729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本院的(2016)浙0225执7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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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5
合同纠纷
(2016)浙0225执72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拍卖被执行人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海县桃源北路2号【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宁海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13)第04739号】的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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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6
合同纠纷
(2015)甬宁商初字第230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被告:
叶君维,C某某,Y某某,C某某,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
770569.53
一、被告Y某某、C某某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借款本金733000元,支付利息2569.53元(计至2015年5月30日),2015年5月30之后的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算至本金还清之日; 二、被告Y某某、C某某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 三、被告Y某某、C某某、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C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5740元,保全费4370元,合计10110元,由被告Y某某、C某某、Y某某、C某某、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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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7
其他
(2014)甬宁执民字第4125-2号
被执行人
-
--
拍卖被执行人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宁海县力洋镇路下施村的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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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8
合同纠纷
(2014)浙甬商终字第1349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C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4)甬象商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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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7
9
其他
(2014)甬宁执民字第4125号
被执行人
-
--
(2014)甬宁执民字第4125号案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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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10
合同纠纷
(2014)甬象商初字第1486号
被告
原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被告:
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叶君维,C某某,Y某某
5066485.02
一、被告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66485.02元(暂算至2014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对被告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即坐落于宁海县桃源北路2号[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宁海字×××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13)第04739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Y某某、C某某、Y某某在被告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对上述第一款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Y某某、C某某、Y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455元,由被告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Y某某、C某某、Y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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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226民初4972号
被告
原告: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Y某某,Y某某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08-15
2
--
(2015)甬宁商初字第230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被告:
Y某某,C某某,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5-12-11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甬象商初字第1486号
被告
原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被告:
Y某某,C某某,Y某某,宁海金汇葛业开发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4-09-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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