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谭广滨
914503001982297668
5882.7万元人民币
-
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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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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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桂0302民初3988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
--
准许原告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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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2
合同纠纷
(2020)桂03民终3238号
上诉人
-
64320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支付上诉人桂林市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及维护费共计68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桂林市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上诉人桂林市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已预交),以上合计4423元,由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负担3000元,上诉人桂林市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23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长宿健慧审判长宿健慧 判员丁勇审判员丁勇 判员周霞审判员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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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3
其他
(2020)桂03民终232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已预交本院),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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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4
合同纠纷
(2020)桂0303民初653号
被告
原告:
桂林市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
66198.41
1、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市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9031.85元,公共维护费1890元; 2、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市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5276.56元; 3、驳回原告桂林市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1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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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5
其他
(2019)桂0305民初3975号
被告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000
一、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投标保证金8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义务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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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6
合同纠纷
(2019)桂0303民初2180号
被告
原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被告:
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
--
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负担;另25元本院退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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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7
合同纠纷
(2019)桂0303民初2097号
第三人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
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000
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投标保证金8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利息计算: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退还之日,按年息6%计算)。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另25元本院退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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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8
劳动争议
(2010)象民一初字第786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
被告:
J某某
206517.96
一、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不必补发被告J某某2005年5月至2010年7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等199098.96元; 二、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不必补缴被告J某某2008年、2009年企业年金7419元; 三、被告J某某2010年8月份后享受法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不应享受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在岗同级同类人员工资的100%及各种补贴、津贴等待遇。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分行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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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租赁合同纠纷
Z某某、C某某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2023-09-2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0303民初4564号
其他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被告:
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022-01-20
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0)桂03民终3238号
上诉人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5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0)桂0303民初653号
被告
原告:
桂林市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020-05-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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