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闽桂缘经销部

注销
叶洪春
5万元人民币
-
横县横州镇海棠路1号横县国家税务局横州分局综合楼一楼第10-11号商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6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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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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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一、被告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2477815.59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北部湾银行贷字HT0230151224009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从2015年12月25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归还的本金552184.41元及支付利息152925.59元作相应扣除);二、被告陈神帮、横县闽桂缘经销部、叶洪春、广西横县乾金福茶叶有限公司、刘金存对被告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629元,由被告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陈神帮、横县闽桂缘经销部、叶洪春、广西横县乾金福茶叶有限公司、刘金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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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84
横州市人民法院
2023-07-10
〔2017〕桂0127民初1120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横县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0〕桂0127执1411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横县人民法院
2019-07-18
〔2019〕桂0127执1178号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桂0127执141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桂0127执1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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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2
合同纠纷
(2020)桂0127执1411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桂0127执1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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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3
合同纠纷
(2020)桂0127执140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桂0127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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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4
合同纠纷
(2020)桂0127执141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桂0127执1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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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5
合同纠纷
(2017)桂0127民初1122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广西横县乾金福茶业有限公司,刘金存,横县闽桂缘经销部,叶洪春,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C某某帮
412969.25
1、?被告广西横县乾金福茶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412969.25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北部湾银行贷字HT0230151224009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从2015年12月25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归还的本金87030.75元及支付利息25494.02元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L某某、横县闽桂缘经销部、Y某某、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C某某帮对被告广西横县乾金福茶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广西横县乾金福茶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495元,由被告广西横县乾金福茶业有限公司、L某某、横县闽桂缘经销部、Y某某、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C某某帮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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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6
合同纠纷
(2017)桂0127民初1120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陈神帮,横县闽桂缘经销部,叶洪春,广西横县乾金福茶业有限公司,L某某
2477815.59
1、?被告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2477815.59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北部湾银行贷字HT0230151224009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从2015年12月25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归还的本金552184.41元及支付利息152925.59元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C某某、横县闽桂缘经销部、Y某某、广西横县乾金福茶叶有限公司、L某某对被告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6629元,由被告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C某某、横县闽桂缘经销部、Y某某、广西横县乾金福茶叶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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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7)桂0127民初1121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横县闽桂缘经销部,Y某某,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C某某,广西横县乾金福茶业有限公司,L某某
--
2017-06-21
2
其他
(2017)桂0127民初1120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C某某,横县闽桂缘经销部,Y某某,广西横县乾金福茶业有限公司,L某某
--
2017-06-21
3
其他
(2017)桂0127民初1130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广西横县国色天香茶业有限公司,W某某,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C某某,横县闽桂缘经销部,Y某某
--
2017-06-21
4
其他
(2017)桂0127民初1122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被告:
广西横县乾金福茶业有限公司,L某某,横县闽桂缘经销部,Y某某,横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C某某
--
2017-06-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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