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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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一、解除原告徐华鑫与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签署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6512223),解除时间为2023年4月6日;
二、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华鑫返还购房款774 892元;
三、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华鑫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0 000元;
四、驳回原告徐华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 024元,由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湘0111民初3243号 | |
2 | 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罚款3744378元 | 3744378 |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023-10-19 | 长综住建罚决字202378号 | |
3 | 2023年1月28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经查,该单位未依法为投诉者申报和缴纳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2023年3月7日,市人社局向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5月24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该单位逾期未履行。 ...更多 | 2023年6月7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案仍处于法定行政诉讼期。 | --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09-25 | -- | |
4 | 2023年1月28日,张峻投诉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你单位”)未为其申报和缴纳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1月30日,本机关立案调查。2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2月15日,你单位派员接受调查询问并说明,因2021年8月、9月期间,张峻已由另外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单位无法为张峻重复参保。你单位于2022年2月为张峻办理了参保登记。2月16日,本机关告知张峻调查情况,张峻邮寄书面情况说明予以认可。经查,你单位未为投诉人张峻申报和缴纳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3月7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长人社监令字[2023]00051号)。4月12日,本机关向长沙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发出《关于协助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函》(编号:202300051),经核算,张峻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如下:4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长人社监理告字[2023]00051号)。5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长人社监理字[2023]0005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更多 |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 | 10000 |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6-07 | 长人社监罚字〔2023〕00051号 | |
5 | 其他规避执行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返还长沙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342 535.89 元;
三、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返还长沙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887 167.95元;
四、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沙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资金损失2 558 065.23元;
五、驳回长沙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 856元,保全费5 000元,鉴定费13 100元,合计82 956元,由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63 499.2元,由长沙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9 45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 074元,由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1 551.8元,由长沙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13 522.2元。 ...更多 | --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2〕湘01民终11444号 | |
6 | 质量 | 罚款4789113元 | 4789113 |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023-04-06 | 长综住建罚决字202320号 | |
7 | 其他规避执行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45 000元及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175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0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 610元,由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2〕湘0111民初15752号 | |
8 | 其他规避执行 | 如下:
一、原告李佳与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8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佳返还购房款1 443 625元;
三、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佳返还产权登记费550元、预告登记费550元、权证代办费300元,合计1 400元;
四、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佳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0 000元;
五、驳回原告李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 174元、保全费1 320元,合计20 494元,由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2〕湘0111民初11510号 | |
9 | 其他规避执行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湖南成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80 64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
户 名:湖南成美广告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府中支行;
账 号:4316 2100 0018 1600 1591 8;
二、如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湖南成美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清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7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湖南成美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1 158元,由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湖南成美广告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2〕湘0111民初7572号 | |
10 | 其他规避执行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丽达与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6512025),解除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丽达返还购房款1 407 600元并赔偿损失50 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丽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 213元,由原告黄丽达负担31 213元,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 000元。 ...更多 | --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1〕湘0111民初1753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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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2018-12-13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更正了公示的信息 | 2019-04-23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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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湘0111执10826号 | 2023-10-30 | (2023)湘0111民初3243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湘0111执3763号 | 2023-04-21 | (2022)湘01民终11444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3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湘0111执3414号 | 2023-03-21 | (2022)湘0111民初15752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4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湘0111执3081号 | 2023-03-15 | (2022)湘0111民初11510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5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湘0111执2083号 | 2023-02-22 | (2022)湘0111民初7572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6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湘0111执1968号 | 2023-02-20 | (2021)湘0111民初17537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7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湘0111执860号 | 2023-01-29 | (2022)湘0111民初12557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8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湘0111执81号 | 2023-01-04 | (2022)湘0111民初7849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9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湘0111执6849号 | 2022-07-18 | (2021)湘0111民初13447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10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湘0111执6481号 | 2022-07-11 | (2021)湘0111民初16800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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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1048 | (2024)湘0111执恢751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2 | 6701 | (2024)湘0111执4872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3 | 3792 | (2024)湘0111执4720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4 | 1809 | (2024)湘0111执4784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5 | 9578226 | (2024)湘0104执5260号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6 | 1023671 | (2024)湘0111执4363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7 | 48850 | (2024)湘0111执4081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8 | 803470 | (2024)湘0111执3780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9 | 27992024 | (2024)湘0111执3591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10 | 53234 | (2024)湘0111执3589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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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人防许决字2021第(005)号 | 白沙中学科技实验楼、体育馆、综合教学楼、垃圾站、门卫、地下室 | 一、人防报建图设计单位:友谊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二、根据《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局工作联系单》,该项目报建科技实验楼.文教(6F/-2F)、体育馆(4F/-1F)、综合教学楼.文教(6F/-1F)、垃圾站(1F)、门卫(1F)、地下室(-1F),总面积32201.74平方米,地上建筑总面积23647.43平方米,按......。 三、必须严格按照“多图联审”审查通过的人防施工图纸和人防工程相关规范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防空地下室进行调整,应先报我办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实际建设人防面积以竣工验收前实测面积为准,并根据实测结果补(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四、人防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专业机构的质量监督。五、建设单位按要求制作悬挂防空地下室标识标牌,与人防工程同步验收。 ...更多 | 2021-01-15 | 2099-12-31 |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2 | 长住建消验字﹝2022﹞N第008号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消防验收 | 2022-03-16 | 2099-12-31 |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长雨国税 许准 〔2016〕 1858 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16-06-28 | 2099-12-31 | 长沙市雨花区国家税务局 | |
4 | 广2022许可00227 | 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 网格字 | 2022-04-22 | 2022-04-22 |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 | 广2022许可00215 | 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 落地字 | 2022-04-15 | 2022-04-15 |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6 | 广2022许可00180-1 | 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 落地字 | 2022-04-01 | 2022-04-01 |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7 | 广2022许可00226 | 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 网格字 | 2022-04-22 | 2022-04-22 |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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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湘民终45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629元,由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6-13 |
2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11民初17573号 | 被告 | 原告: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17181 | 一、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电梯设备维保款17181元和逾期付款损失(以171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2元,诉讼保全费206元,合计338元,由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14 |
3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11民初17573号 | 被申请人 | - | 18570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7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2-03 |
4 | 其他 | (2022)湘0105执666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2-30 |
5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11民初14616号 | 被告 | 原告: 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40357796.68 |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因被告资金困难,双方于2021年9月8日就欠付的工程款签订《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一、《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的性质;二、原、被告签订的《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三、原告主张工程款10089449.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确认。一、《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的性质。首先,《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并不是以物抵债的协议书。所谓“以物抵债”是指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可以按照约定或者通过协商实行以实物来清偿其金钱债务的偿还方式。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用7套商品房的销售房款抵工程款,其约定并不是将7套房交付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明显不是以物抵债的特征和内容,只是约定的一种被告偿还欠付工程款的资金来源方式。其次,被告未实际履行以商品房抵工程款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旧债务并未消灭,故也应该认定是双方当事人增加了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二、原、被告签订的《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9月8日签订协议书,T某某?上雅项目于同年11月停工至今,且该项目开发的房产被多名债权人轮候查封,显然已不能按协议约定出售商品房筹措资金来偿还原告工程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主张继续履行已丧失了履行基础,原告主张解除《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法定解除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张工程款10089449.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确认。《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中载明了工程欠款的本金为10089449.17元,被告对此金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解除后,被告应予支付。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应在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向被告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中涉及了五个项目的工程款,每个项目的完成、结算时间均不一致,被告试图通过以商品房抵工程款的方式加以部分履行,双方于2021年9月8日签订《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协议中并未计算工程款前期产生的利息及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视为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认为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9月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宜,其计息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一、解除原告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签订的《T某某?上雅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二、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89449.17元,原告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三、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10089449.17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3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356元,由原告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23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12 |
6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11执875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1-29 |
7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11民初15605号 | 被申请人 | - | 3393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9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1-16 |
8 | 其他 | (2022)湘0111执841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1-10 |
9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11民初15407号 | 被申请人 | - | 2232403.43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刘晓武、湖南省泰禹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403.4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1-03 |
10 | 其他 | (2022)湘0111民初1093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H某某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2022-11-0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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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L某某;长沙大厦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世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中和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泰禹医疗中心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3-08-29 | |
2 | 执行文书、拍卖 | 买卖合同纠纷 |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
3 | 执行文书、拍卖 | --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M某某;L某某;湖南世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世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中和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大厦投资有限公司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1 | |
4 | 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长沙大厦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世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L某某;M某某;湖南中和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泰禹医疗中心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1-03-21 | |
5 | 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湖南中和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世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大厦投资有限公司;M某某;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湖南泰禹医疗中心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1-03-21 | |
6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纠纷 | H某某;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H某某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
8 | 更正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19-02-01 | |
9 | 更正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18-12-01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18-05-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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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湘0111民初18316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莱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2 | -- | (2023)湘0111民初1805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3 | -- | (2023)湘0111民初2259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4 | -- | (2023)湘0111民初2079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5 | -- | (2023)湘0111民初21027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众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
6 | -- | (2022)湘0111民初15605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
7 | -- | (2023)湘0111民初14995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
8 | -- | (2023)湘0111民初14994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
9 | 劳动争议 | (2023)湘0111民初1250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湘0111民初15605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