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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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云2624民初951号 | 原告 | 原告: 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54640 | 驳回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6.00元,减半收取583.00元,由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19 |
2 | 合同纠纷 | (2018)云2624执恢38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07 |
3 | 合同纠纷 | (2018)云2624执恢35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07 |
4 | 合同纠纷 | (2018)云2624执恢36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07 |
5 | 合同纠纷 | (2018)云2624执恢3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07 |
6 | 合同纠纷 | (2018)云2624执恢30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06 |
7 | 合同纠纷 | (2017)云26民终236号 | 上诉人 | - | 15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上诉人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7-03-06 |
8 | 合同纠纷 | (2017)云26民终44号 | 上诉人 | - | 204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0.00元,由上诉人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7-01-12 |
9 | 合同纠纷 | (2017)云26民终38号 | 上诉人 | - | 2033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00元,由上诉人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7-01-12 |
10 | 合同纠纷 | (2017)云26民终36号 | 上诉人 | - | 204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0.00元,由上诉人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7-0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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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云2624民初60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支行 被告: W某某,L某某,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2022-08-01 | |
2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0)云2624民初951号 | 原告 | 原告: 麻栗坡县博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