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童昌茂
913307827490458418
1100万美元
-
浙江省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7

失信被执行人 1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12

开庭公告 2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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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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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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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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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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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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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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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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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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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0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0782执6816号
2018-06-12
(2016)浙0782民初17984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01执463号
2018-05-17
(2016)浙01民初1150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0782执1724号
2018-01-29
(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00157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0782执1625号
2018-01-26
(2017)浙0782民初8898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0782执1620号
2018-01-26
(2017)浙0782民初8897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浙0782执6989号
2017-07-21
(2016)浙0782民初12998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7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浙0782执4258号
2016-04-21
(2015)金义民初字第00923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8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浙07执115号
2016-04-07
(2015)浙金商外初字第00009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9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401号
2015-12-14
(2015)浙金商外初字第00007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金婺执民字第03030号
2015-07-17
(2015)金婺商外初字第00014号
婺城法院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8)浙0782执681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浙0782执68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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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2
合同纠纷
(2018)浙0782执172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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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3
追偿权纠纷
(2017)浙0782民初1002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山服饰公司,方潮荣,L某某
4952496
一、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代偿款49370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F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中浙江大山服饰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1/3份额的债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97元,由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F某某、L某某各对其中的1543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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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浙0782执69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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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5
其他
(2016)赣03民初4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
被告:
浙江东方之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畅想进出口有限公司,瑞雪国际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童昌文,童昌茂,G某某,赵关于,Z某某
--
本案移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6-10-26
6
合同纠纷
(2016)浙07民终462号
被上诉人
-
8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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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7
合同纠纷
(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62号
被告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浙江绣锦服饰有限公司,童昌茂,L某某,刘惠春,W某某
10020000
一、被告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2015年3月25日,复利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罚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之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律师代理费2万元; 二、被告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浙江绣锦服饰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8664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61、820××6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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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
8
合同纠纷
(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57号
被告
原告:
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键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3600000
一、解除原告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 二、被告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双倍的定金360万元;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0元,由被告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56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61、820××6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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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9
合同纠纷
(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14号
被告
原告: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浙江波塞顿服饰有限公司,张锦福,F某某,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T某某,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童昌茂,L某某,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刘惠春,W某某
12000000
一、被告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2014年11月5日,罚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T某某、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浙江波塞顿服饰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98687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061、8205806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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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10
合同纠纷
(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14号
被告
原告: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T某某,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童昌茂,L某某,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刘惠春,W某某,浙江波塞顿服饰有限公司,张锦福,F某某
12000000
一、被告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2014年11月5日,罚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T某某、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浙江波塞顿服饰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98687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61、820××6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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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法院公告 1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义乌广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04
2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F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12-07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F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07-20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合同纠纷
C某某、D某某、浙江义乌广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T某某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3-19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L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09-13
6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T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05-04
7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W某某、X某某、L某某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29
8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L某某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29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L某某
[浙江]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4-04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义乌康华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
[浙江]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4-04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浙0782民初14626号
被告
原告:
赵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12-27
2
追偿权纠纷
(2018)浙07民终1613号
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28
3
追偿权纠纷
(2017)浙0782民初1002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F某某,L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11-23
4
追偿权纠纷
(2017)浙0782民初700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F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10-17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82民初8897号
被告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09-13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82民初8898号
被告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09-13
7
保证合同纠纷
(2016)浙01民初1150号
被告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
被告:
C某某,D某某,浙江义乌广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28
8
追偿权纠纷
(2017)浙0782民初700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F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06-06
9
追偿权纠纷
(2016)浙0782民初1798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宾派实业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锦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T某某,F某某,刘惠春...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03-31
10
其他
(2016)浙0782民初12998号
被告
原告:
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控股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12-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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