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海庆
91330523MA28CRCQ6D
10000万元人民币
-
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5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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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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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处罚人: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D现已查明: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信银行湖州安吉支行: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1(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中路273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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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800元;
800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2023-06-16
安卫公罚202315号
2
--
其他
现查明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的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项之规定,该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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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11-11
安消行罚决字〔2022〕第0148号
3
泳池北区JB5-1游离性余氯:0.08mg/L,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的限值要求:0.3~1.0mg/L,尿素:3.83mg/L,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的限值要求:≤3.5mg/L;泳池西区JB5-2游离性余氯:0.09mg/L,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的限值要求:0.3~1.0mg/L,尿素:13.07mg/L,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的限值要求:≤3.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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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000元;
5000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2022-10-08
安卫公罚〔2022〕86号
4
--
其他
被处罚人: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RCQ6D现已查明:2022年08月02日,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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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2022-08-25
安卫公罚〔2022〕73号
5
--
其他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500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2-08
湖安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26号
6
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以来,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了网址为hentique-aj.com的单位网站,并正式联通运行,但该单位未在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直到2020年0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综上所述,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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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递铺派出所
2020-04-16
安公(递)行罚决字〔2020〕00421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浙0523民初321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16712.21
一、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Z某某损失16712.21元;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Z某某负担730元,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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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19)浙0523民初321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09-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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