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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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鄂2802执3753号 | 2023-08-16 | (2023)鄂2802民初2092号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鄂2802执2497号 | 2023-06-12 | (2022)鄂2802民初8492号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鄂2802执1346号 | 2023-03-02 | (2022)鄂28民终2928号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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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55120 | (2024)鄂2802执1922号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 | -- | (2024)鄂2802执1971号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4-04-15 |
3 | -- | (2024)鄂2802执1972号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4-04-15 |
4 | 99848920 | (2024)鄂28执恢13号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7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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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鄂2802民初8492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 | 1747655.14 | 一、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房屋拆除重建及装饰装修费用1443655.14元、鉴定费52000元、违约金156000元、设备费106000元。二、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赔偿原告F某某房屋租赁费12000元/年、经营损失每年30000元/年,从2018年10月起至被告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92元,由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4-20 |
2 | 其他 | (2022)鄂2802民初5962号 | 被告 | 原告: 恩施正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9000 | 一、被告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恩施正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9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恩施正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被告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9-29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鄂2802民初6314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Z某某 被告: 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 | 35596.8 | 一、原告R某某、Z某某的房屋维修费、鉴定费、房屋租金损失费、房内财物迁出和迁入等费用共计88992元,由被告新南洋建筑公司赔偿35596.80元、由原告R某某、Z某某自行承担53395.20元。
二、被告龙兴房产公司对被告新南洋建筑公司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R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8元,依法减半收取3549元,由被告新南洋建筑公司承担1019,由被告龙兴房产公司承担400元,由二原告承担2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7-01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鄂2802民初6321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Z某某 被告: 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 | 136764 | 一、原告R某某、Z某某的房屋维修费、鉴定费、房屋租金损失费、房内财物迁出和迁入等费用共计151960元,由被告新南洋建筑公司赔偿136764元、由原告R某某、Z某某自行承担15196元。
二、被告龙兴房产公司对被告新南洋建筑公司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R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64元,依法减半收取4532元,由被告新南洋建筑公司承担877元、由被告龙兴房产公司承担300元,由二原告承担3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6-30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鄂2802民初6304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Z某某 被告: 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 | 88594.2 | 一、原告R某某、Z某某的房屋维修费、鉴定费、房屋租金损失费、房内财物迁出和迁入等费用共计98438元,由被告新南洋建筑公司赔偿68906.60元、由被告H某某赔偿19687.60元、由原告R某某、Z某某自行承担9843.80元。
二、被告龙兴房产公司、被告兴顺建筑公司对被告H某某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龙兴房产公司对被告新南洋建筑公司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R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6元,依法减半收取2003元,由被告兴顺建筑公司承担600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200元、由被告兴顺建筑公司承担100元、由被告龙兴房产公司承担103元,由二原告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6-30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2802执215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鄂2802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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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鄂2802民初6162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2-03-22 | |
2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恩施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1-12-13 | |
3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恩施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1-11-11 | |
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1-07-05 | |
5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鄂2802民初6304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恩施州飞燕拆迁有限公司,Z某某 被告: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0-05-19 | |
6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R某某 被告: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飞燕拆迁有限公司,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0-05-19 | |
7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州飞燕拆迁有限公司,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某某 | 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0-05-18 | |
8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鄂2802民初6314号 | 原告 | 原告: R某某,Z某某,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飞燕拆迁有限公司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0-05-18 | |
9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R某某 被告: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飞燕拆迁有限公司,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0-05-15 |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2802民初839号 | 原告 | 原告: 利川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X某某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19-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