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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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 1、处罚款25000元。罚没合计:25000元,上缴国库。 | 25000 |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1-03 |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0〕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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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吉0581民初2939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 被告: D某某,梅河口市孝亲食品有限公司 | 650518.62 | 一、被告D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借款本金9,121,608.14元,利息649,302.34元,并自2022年12月10日起,以9,121,608.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6%计息,加付50%罚息,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时止;被告梅河口市孝亲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对坐落于梅河口市全胜村,幢号为220581022002GB00058F99990001,建筑面积为6,349.85平方米房屋及43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2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29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12-1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1282民初4013号 | 申请人 | - | 7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Z某某、H某某、Z某某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暂由申请人梅河口市孝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20-10-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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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吉0581民初2939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 被告: 梅河口市孝亲食品有限公司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2-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