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柯慧
913206211385459430
21006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黑龙江省更多(14)
南通市海安长江路99号
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8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8

    供应商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3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94

    工法 19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行政处罚 33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9

被执行人 20

信用中国 37

裁判文书 145

法院公告 16

开庭公告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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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其他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2-18
齐龙人社监罚字2024第1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给付申请人票据款600000元。
--
文安县人民法院
2023-09-26
〔2021〕冀1026民初5158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给付申请人票据款300000元。
--
文安县人民法院
2023-09-26
〔2021〕冀1026民初5087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文安县左各庄兴业制板厂、被告廊坊兴山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东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廊坊金麦纸业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4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8.7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768.75元,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文安县左各庄兴业制板厂、被告廊坊兴山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东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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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安县人民法院
2023-09-21
〔2021〕冀1026民初4383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朝阳宝岩建材经销处票据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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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3-08-15
〔2022〕黑0103民初27612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航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 00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 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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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2023-06-13
〔2023〕黑0110民初1790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24240
--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2023-06-12
〔2023〕黑1002民初380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向原告哈尔滨有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00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893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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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2023-05-31
〔2022〕黑0110民初5947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牡丹江胜来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水泥货款272 2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牡丹江胜来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384元,减半收取2 692元,由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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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2023-05-11
〔2023〕黑1002民初348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牡丹江市爱民区国成工程建筑机械租赁经营处建筑机械租赁费337 980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281 980元租赁费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7日起至租赁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6 000元租赁费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至租赁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牡丹江市爱民区国成工程建筑机械租赁经营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370元,减半收取计3 185元,由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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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2023-05-05
〔2022〕黑1002民初2808号

失信信息 29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冀1026执2310号
2023-09-26
(2021)冀1026民初5158号
文安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冀1026执2307号
2023-09-26
(2021)冀1026民初5087号
文安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冀1026执2292号
2023-09-21
(2021)冀1026民初4383号法律文书
文安县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0103执14145号
2023-08-15
(2022)黑0103民初27612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0110执11716号
2023-06-13
(2023)黑0110民初1790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1002执841号
2023-06-12
(2023)黑1002民初380号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0110执10337号
2023-05-31
(2022)黑0110民初5947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1002执730号
2023-05-11
(2023)黑1002民初348号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1002执650号
2023-05-05
(2022)黑1002民初2808号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1002执609号
2023-05-04
(2022)黑1002民初1723号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0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16919
(2024)新0103执2989号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2
19035412
(2024)苏0685执2640号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4-05-15
3
2105250
(2024)苏0685执2625号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4-05-14
4
4680938
(2024)黑1282执594号
肇东市人民法院
2024-04-23
5
1936764
(2024)黑1282执592号
肇东市人民法院
2024-04-23
6
2273828
(2024)黑1282执595号
肇东市人民法院
2024-04-23
7
4671486
(2024)黑0108执476号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4-19
8
160915
(2024)黑1282执580号
肇东市人民法院
2024-04-19
9
778876
(2024)黑1282执581号
肇东市人民法院
2024-04-19
10
146900
(2024)辽0404执847号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信用中国 3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张蕾食许准字﹝2020﹞第09070010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0-09-07
2025-09-06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海税一分﹞许准字﹝2019﹞第﹝217777﹞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19年08月26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9年08月26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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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3
320621202011100203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海安市建工大厦外立面幕墙工程
2020-11-10
2099-12-31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4
﹝苏﹞JZ安许证字﹝2005﹞060104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2022-10-12
2025-10-3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4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黑1282民初428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鑫XX有限公司
被告:
肇东市恒XX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4-01-30
2
--
(2023)陕0112执1558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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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3
--
(2023)黑05执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09-25
4
--
(2023)黑1282民初3479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骏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05713
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骏泰商贸有限公司票号230424101*-*-*-*925428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705713.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571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吉林省骏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9.00元,由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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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5
--
(2023)黑1282民初348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骏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
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骏泰商贸有限公司票号230424101*-*-*-*74959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吉林省骏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由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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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6
--
(2023)黑1282民初2813号
被告
原告:
济南齐某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正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8000
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济南齐某钢材有限公司票号230424*-*-*-*93840759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28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 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正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00元,由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正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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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7
--
(2023)黑0202民初28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5000
一、L某某给付L某某劳动报酬25000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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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8
--
(2023)黑1282民初2552号
被告
原告:
黑龙江省龙某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520000
一、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龙某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票号230424*-*-*-*87110326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260000.00元,并自2023年1月20日起以126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龙某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0.00元,由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3-08-11
9
--
(2023)黑05执异4号
申请人
-
--
追加第三人仲某兴、闫某强、石某峰、侯某林、刘某起、吉某、孙某、王某学等八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驳回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王某丽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更多
2023-07-13
10
--
(2023)黑1282民初1466号
被告
原告:
黑龙江助跑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00000
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助跑经贸有限公司票号230926100024520200930739779938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0.00元,并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黑龙江助跑经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由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3-05-16

法院公告 1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2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6
3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3-10-17
4
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29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重庆新加迪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富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3-08-15
6
地方法院公告
票据纠纷
天津正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正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荣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6-20
7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房地产开发
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05-28
8
裁判文书
房地产开发
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05-16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02-16
10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正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惠山区周国新机械加工厂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023-01-29

开庭公告 23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0105民初2130号
被告
原告:
济南速迪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2
--
(2024)苏0685民初1722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盛兴达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4-04-03
3
--
(2024)苏1003民初1675号
原告
原告:
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本利起重吊装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4
--
(2024)苏06民终1600号
上诉人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8
5
--
(2024)宁0181民初1295号
被告
原告:
宁夏科竣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03-26
6
--
(2024)苏1081民初156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Q某某,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4-03-05
7
--
(2024)苏1081民初156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Q某某,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4-02-29
8
--
--
原告
原告:
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1-31
9
--
--
被告
原告:
济南速迪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R某某,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4-01-18
10
--
--
被告
原告:
济南速迪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R某某,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4-0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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