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程建光
91330182704289930L
10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江西省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园区路12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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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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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现查明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2号厂房2层中部未按要求敷设的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2号厂房2层中部未按要求敷设的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建德支行(帐号:33001617535050007021-888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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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3-02
建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9号
2
--
其他
现查明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建德支行(帐号:33001617535050007021-888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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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3-01
建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3号
3
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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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3-01
建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1号
4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以来,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未按规定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后于2021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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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2021-11-15
建公(城南)行罚决字〔2021〕02037号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浙01民终9231号
上诉人
-
162000
一、维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8)浙0182民初1824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和案件受理费部分;撤销第三项; 二、建德市思草土地收购储备服务部与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三、驳回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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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2
合同纠纷
(2017)浙0182民初02855号之二
被告
原告:
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被告:
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11200
准许原告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保全费1267元,合计1307元,由原告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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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杭西民初字第96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程建光,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10000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D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769.77元; 二、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C某某、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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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浙01民终9231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8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浙0182民初1824号
被告
原告:
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被告:
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8-07-17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浙0182民初1824号
被告
原告:
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被告:
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8-04-26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浙0182民初1242号
被告
原告:
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被告:
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7-07-18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浙0182民初1242号
被告
原告:
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被告:
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7-05-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