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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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黔0523民初1770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鑫态农牧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金丽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2890 | 一、被告贵州金丽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鑫态农牧食品有限公司租金101700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鑫态农牧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的1190元,由被告贵州金丽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07-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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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黔0523民初1770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鑫态农牧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金丽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