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杜功成
91510600563298787A
50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城南新区明会村四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0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4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8000000
(2024)川0683执恢43号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4-02-26
2
35672620
(2024)川0191执恢51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12
3
8250523
(2023)川0191执恢1208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0-24

裁判文书 3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0703执异318号
被执行人
-
--
(2021)川0703执30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变更为德阳保蒂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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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2
合同纠纷
(2021)川0626执异10号
被执行人
-
--
撤销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26执26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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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3
其他
(2020)川0792民初1721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
1080000
一、被告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投资款、离职补偿款人民币90万元。 二、被告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60元,由被告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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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4
合同纠纷
(2021)川07民终778号
被告
-
--
本案按Y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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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5
合同纠纷
(2021)川0603执异9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绵阳市兴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2017)川0603执恢23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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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6
其他
(2020)川07民辖终11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12-10
7
合同纠纷
(2020)川07执异87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案外人L某某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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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8
合同纠纷
(2019)川0703民初154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
四川杰达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
28701684.06
一、被告四川杰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支付欠付借款本金6499993.43元,截至2015年8月25日的利息338905.71元、复利10385.78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欠付本金6499993.43元、利息338905.71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12.6%/年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Y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罗江县××路××工业区××号××地块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以15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被告C某某支付指印文证审查费1000元、笔迹鉴定费11500元,合计:125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杰达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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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9
合同纠纷
(2020)川0191执恢4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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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10
合同纠纷
(2020)川0191执恢3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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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28
2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3-23
3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杰达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19-04-30
4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6
5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华东印刷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D某某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6
6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2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8)川07民初108号
被告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1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7民初107号
被告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四川华东印刷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L某某,L某某,四川华东印刷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孝开刁军李甫然李春霞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18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7民初108号
被告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亚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孝开陈秋宇李春霞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2
4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6)川0626民初15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罗江县人民法院
2016-03-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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