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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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吉0102执139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8)吉01民终3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8-28 |
2 | 合同纠纷 | (2019)吉0102执1398号 | 申请人 | - | -- | (2018)吉0102民初1588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吉0102民初158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19-08-26 |
3 | 其他 | (2018)吉0102行初79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 10000 |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 | 2018-07-31 |
4 | 合同纠纷 | (2018)吉0102民初1587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被告: Y某某,南关区财源广进超市,T某某 | 595000 | 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与Y某某于2012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从承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繁荣路国税小区物业一楼房屋(南关区财源广进超市)迁出,并将其经营的南关区财源广进超市的所有物品迁出。
三、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的经济损失(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迁出租赁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59940元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2 |
5 | 其他 | (2018)吉01行辖1号 | 其他 | - | -- | -- | 2018-01-26 |
6 | 其他 | (2017)吉0104行初58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 -- | 本案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7-12-04 |
7 | 其他 | (2017)吉0104行初58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 准许原告吉林省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起诉。 ...更多 | 2017-10-31 |
8 | 其他 | (2017)吉0106执43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6-27 |
9 | 合同纠纷 | (2016)吉0106民初2449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被告: W某某 | 12000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从原告长春市国家税务局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房屋(原锅炉房)[丘地号:×××]搬出,并恢复房屋原状;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租金损失(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搬出之日止,按每年9000.00元,每月750.00元、每日25.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1 |
10 | 合同纠纷 | (2016)吉0191民初字第0031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C某某,W某某 被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 124500 | 一、被告长春市国家税务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W某某、C某某、W某某办理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凯撒花园二区2栋3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原告W某某名下;
二、驳回原告W某某、C某某、W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90元(原告W某某已垫付),由被告长春市国家税务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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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18-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