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薛健
91321204722217682G
360000万元人民币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溱湖风景区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41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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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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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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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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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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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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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3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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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苏12民终3278号
上诉人
-
11287256.24
一、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溱淮置业有限公司回购款11287256.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见附件,截至2022年3月25日为5709304.2元;以11287256.2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驳回江苏溱淮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1141元,由溱湖文旅集团公司负担164284元,由溱淮公司负担116857元(溱淮公司同意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外的费用由溱湖文旅集团向其直接支付,一审法院不再退还,溱湖文旅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溱淮公司支付1642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52元,由溱淮公司负担50884元,溱湖文旅集团负担91368元(溱湖文旅集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52元,除其应负担部分外,剩余50884元由本院退还,溱淮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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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2
合同纠纷
(2016)苏1204民初335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泰州市姜堰溱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扬州舜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96813.86
一、被告泰州市姜堰溱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截止2016年6月17日已发生的医疗费96813.8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6元,依法减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负担330元,被告泰州市姜堰溱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2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1323元由被告泰州市姜堰溱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泰州市姜堰溱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6元(上诉法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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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3
其他
(2015)泰中执字第0026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4)泰中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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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4
合同纠纷
(2014)泰中民初字第00102号
原告
原告:
泰州市姜堰溱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天水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喜鹊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天水雅居溱湖渡度假村有限公司
4500000
一、被告姜堰天水雅居溱湖渡度假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泰州市姜堰溱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租金450万元。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姜堰溱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姜堰天水雅居溱湖渡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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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1204民初1508号
原告
原告:
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2
--
(2022)苏1204民初3673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溱潼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3-01-10
3
--
(2022)苏1204民初3673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溱潼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2-12-26
4
--
(2022)苏1204民初3673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溱潼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苏1204民初5133号
被告
原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2-11-09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苏1204民初3997号
被告
原告:
泰兴市紫光电脑服务部
被告:
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2-10-13
7
--
(2022)苏1204民初3673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溱潼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2-10-09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1204民初41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Y某某,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2-09-15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苏1204民初3997号
被告
原告:
泰兴市紫光电脑服务部
被告:
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2-09-13
10
--
(2022)苏1204民初3673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溱潼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溱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2-08-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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