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邦豪胶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筱聃
913307826891255316
50万元人民币
-
义乌市稠城街道洪界村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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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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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11-01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06-13
〔2016〕浙0782执589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6-11-0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浙0782执589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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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2
合同纠纷
(2017)浙0782民初4267号
被告
原告: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义乌市邦豪胶业科技有限公司,吴筱聃,C某某
3375325.02
一、被告义乌市邦豪胶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375325.02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为790543.31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W某某、C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63元,由被告义乌市邦豪胶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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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3
合同纠纷
(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6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邦豪胶业科技有限公司,吴筱聃
745422.15
一、被告义乌市邦豪胶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5422.15元(已算至2015年1月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五台街21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和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27元,由被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1254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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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7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W某某,C某某,吴筱聃,义乌市邦豪胶业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
一、被告C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00元部分从2013年6月20日起算;800000元部分从2013年7月12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W某某对全部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义乌市邦豪胶业科技有限公司对800000元的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2元,由被告C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7652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账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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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3)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06号
被告
原告:
王国有
被告:
C某某,W某某,C某某,吴筱聃,义乌市邦豪胶业科技有限公司
338667
准许原告王国有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8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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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782民初4267号
被告
原告: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义乌市邦豪胶业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C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0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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