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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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10月27日,我局接到(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消费者举报,由江西省安可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斐然达”驱蚊液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11月8日至12月底,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安可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仔细调查,并提取了该公司相应时间的产品生产记录及销售清单等涉案证据。通过举报人提供购买的驱蚊液产品信息,该产品标签上的商品名称标注有“驱蚊”功能表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及第二款第五项“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之规定,同时为便于理解,农业农村部解释了“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判定该产品为卫生用农药。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卫生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证据确凿,11月2日,我局已立案调查。12月30日,已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相关情况。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证据三:驱蚊液产品照片打印件2张、公司生产及销售台账复印件各3张、产品召回记录复印件1份。 ...更多 | 鉴于当事人生产时对卫生用农药法律、法规不知情,属于初次违法,试生产了570瓶,数量少,而后再无生产,且为订单配送生产,主要是试水市场,未正式对外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当事人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保证不再发生此类行为。疫情近三年的时间,当事人为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上也遇到较大困难,举步维艰,响应政府维稳号召,保证所有员工都能足额按时发放工资。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召回部分问题产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给予减轻罚款的,应当综合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具体的减轻幅度,但减轻处罚作出的最终罚款数额一般不得低于法定罚款数额最低限度的10%。”,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该案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同时,为积极响应营商环境,使公司能够在疫情情况下为我县经济发展和就业做出更多贡献,经集体讨论通过,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6000元全部上缴国库。 ...更多 | 6000 | 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1-09 | 上农(农药)罚〔2022〕4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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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01民初54号 | 被告 | 原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昔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安可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睿涛鑫商贸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1 | |
2 | -- | (2024)川01民初54号 | 被告 | 原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昔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安可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睿涛鑫商贸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3 | -- | (2024)川01民初54号 | 被告 | 原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昔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安可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睿涛鑫商贸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