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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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闽0181执426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闽0181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事由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16 |
2 | 其他 | (2020)闽0102民初102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 4040107 | 一、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使用费4040107元及损失(损失分别以每月应付使用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次月1日起计付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13元,由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9313元,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负担4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5 |
3 | 其他 | (2020)闽0181民初1112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 被告: 福清市宏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12000 | 驳回原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27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闽0181民初652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 被告: 福清市宏远汽车修配厂,福清创安道路交通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12000 | 一、被告福清市宏远汽车修配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侵占原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的土地288.88平方米及其地上附着物(拆除四至范围,详见附件中红线对比图的绿色阴影部分),逾期未拆除的,原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可自行拆除,费用由被告福清市宏远汽车修配厂承担;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测绘鉴定费2000元,均由福清市宏远汽车修配厂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7 |
5 | 其他 | (2020)闽01行终29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06-22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闽0181民初6532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 被告: 福建海口海峡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25 | 准许原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负担 ...更多 | 2020-01-21 |
7 | 合同纠纷 | (2019)闽01民终3008号 | 上诉人 | - | 7501857.14 |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2民初80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313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9-12-09 |
8 | 其他 | (2018)闽01行终369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22 |
9 | 合同纠纷 | (2018)闽01民终666号 | 第三人 | - | 4028749 |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第二至八项;
三、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支付以下款项:1、2016年2月15日之前拖欠的租金25287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28749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从2016年2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从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38143元的标准支付)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月应缴租金数额为基数,按月息2分为标准,分别从当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50万元,按先违约金后租金的顺序,冲抵上述应付款项;
四、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对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一审其它诉讼请求;
六、驳回福州丽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290元,由丽港公司、蓝海怡公司共同负担41905元,交警总队负担63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2元,全部由丽港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792元,交警总队、丽港公司、蓝海怡公司亦按上述比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5-30 |
10 | 其他 | (2018)闽0104行初20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 | --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 2018-05-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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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返还原物纠纷 | 福清市创安道路交通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19-10-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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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闽0181民初1112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 被告: 福清市宏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