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中山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向石麟
91532800218578542H
4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景匡村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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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景洪税﹞许准字﹝2019﹞第﹝100656﹞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十万元
2019-12-0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
2
532800D00000000001175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市场准入
1997-01-30
2099-12-31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桂72执31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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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2
合同纠纷
(2020)云28民终455号
上诉人
-
1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西双版纳中山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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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3
合同纠纷
(2019)云2801民初3806号
被告
-
9000
一、解除原告景洪市勐罕镇曼景匡村委会曼景匡村民小组与被告西双版纳中山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2日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 二、被告西双版纳中山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景洪市勐罕镇曼景匡村委会曼景匡村民小组支付土地租金9000元; 三、驳回被告西双版纳中山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中山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清退,由被告向原告迳付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收50元),由反诉原告西双版纳中山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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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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