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桑力高(SALNIKOFF, PAUL DANIEL)
91110105673806009W
20万美元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3号楼15层、31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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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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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京0105民初1724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易代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分公司
--
本案按原告北京易代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3-10-31
2
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41955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德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分公司
9580
一、被告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广州市德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八千一百六十一元二角九分、网络通讯服务费一千四百一十九元三角五分; 二、被告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由被告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德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广州市德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已交纳),被告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分公司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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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3
合同纠纷
(2016)京03民终7723号
被上诉人
-
1350000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8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8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 三、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押金一百三十五万元; 四、驳回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之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0 703元,由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3 753元(已交纳),由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负担16 950元(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交纳,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0 743元,由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038元(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已交纳,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由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负担15 705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0 703元,由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3 753元(已交纳),由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负担16 950元(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交纳,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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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4
合同纠纷
(2016)京03民终7723号
被上诉人
-
1350000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8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8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 三、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押金一百三十五万元; 四、驳回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之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0703元,由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3753元(已交纳),由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负担16950元(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交纳,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0743元,由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038元(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已交纳,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由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负担15705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03元,由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3753元(已交纳),由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负担16950元(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交纳,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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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17245号
第三人
原告:
北京易代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11-28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17245号
第三人
原告:
北京易代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贸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11-21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41955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德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德英事行(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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