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玉甫
91330283793007711Q
12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翁岙村鸿兴路15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4项。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5

    供应商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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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情况案
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整。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市奉化区工商银行,地址:奉化区公园路19号,户头: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单位编码:23070,账号3******************2,项目代码:6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7月19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处罚当事人。附注:1.《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气瓶的储存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气瓶在现场的安放、搬运及使用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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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
宁波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2-07-25
甬奉应急罚〔2022〕第200002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13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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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奉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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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奉化市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申请保全案件
(2021)浙0213财保9号
被申请人
-
12477782
查封、扣押、冻结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477782元的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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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2
其他
(2020)浙0213执218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213执218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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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3
其他
(2020)浙02民终2126号
被上诉人
-
19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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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4
其他
(2020)浙0213民初410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1900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9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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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3)浙0213民诉前调3100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欣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07-04
2
合同纠纷
(2020)浙0213民初410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04-02
3
合同纠纷
(2020)浙0213民初410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0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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