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米玲
913302836620541048
150万元人民币
-
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镇南东路6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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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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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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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其他,安全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07-14对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现查明: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n\\n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7月12日,奉化区西坞街道两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问题。","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米玲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n本机关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没有异议。\n\n\n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n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53c1\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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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1-08-23
(奉)应急罚〔2021〕055号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211执恢272号
其他
-
--
--
2023-05-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211执260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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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211执260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8-02-2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211民初1384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盛特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
76000
一、被告宁波盛特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6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盛特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7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宁波盛特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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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213民初3571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鹏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76600
准许原告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0元,保全费786元,合计1643.50元,由原告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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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283执245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24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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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7
合同纠纷
(2016)浙0212执1994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6)浙0212执19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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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3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甬奉商初字第1944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丹阳市凯渊机械有限公司
67200
被告丹阳市凯渊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600元,并支付以336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丹阳市凯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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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53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5-06-2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53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宇泉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5-06-23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盛特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7-08-01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丹阳市凯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6-05-14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丹阳市凯渊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6-01-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