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水北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袁强
91110114101189551L
10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工业园99号崔昌科技公司院内(集群注册)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8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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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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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昌一国税许变更准字〔2018〕第48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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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
开户许可
旧标准
--
变更
--
2026-07-07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3
91110114101189551L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中水北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1996-07-08
2042-07-0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景民一初字第5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D某某,北京中水北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
23892.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L某某21892.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3元,由被告北京中水北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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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景民一初字第55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D某某,北京中水北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290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北京中水北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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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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