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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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欠税 | -- | -- |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 2023-01-17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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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豫1202民初1589号 | 原告 | 原告: 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 175000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保险金175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27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9)豫1202民初4402号 | 原告 | 原告: 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 --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保险金共计100455.952元。
二、驳回原告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负担285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6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9)豫1202民初4400号 | 原告 | 原告: 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 --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保险金共计1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负担81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1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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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20)豫1202民初1589号 | 原告 | 原告: 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9)豫1202民初4402号 | 原告 | 原告: 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9)豫1202民初4400号 | 原告 | 原告: 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庙金矿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