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虎岗中学

正常 华东
林顺龙
1235082249086103XX
287.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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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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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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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大米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标签标识
其他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没收30包无生产日期的大米。3.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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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5-16
永市监(高)处罚〔2022〕2号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803民初146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虎岗中学
50632
一、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W某某水磨工程款人民币50,632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2022年7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5.8元,减半收取532.9元,由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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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2
--
(2015)永执字第985号
被执行人
-
--
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9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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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3
--
(2014)永执行字第1098号
被执行人
-
--
一、(2014)永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09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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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4
--
(2014)永执行字第660号
被执行人
-
--
一、(2014)永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66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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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5
--
(2014)永执行字第659号
被执行人
-
--
一、(2014)永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65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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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6
--
(2014)永执行字第1099号
被执行人
-
--
一、(2014)永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09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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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7
--
(2014)永执行字第661号
被执行人
-
--
一、(2014)永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66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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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8
--
(2015)永民初字第84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
243600
一、被告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L某某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4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结欠原告L某某的利息336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9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94元,被告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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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8
9
--
(2014)永民初字第84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
693000
一、被告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W某某本金343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应当支付原告W某某借款3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5万元,利息从2012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8日;借款10万元,利息2012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8日;借款20万元,利息从2013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8日)。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44元,减半收取4022元由被告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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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10
--
(2014)永民初字第84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
96000
被告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L某某本金96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33元,减半收取1416.5元由被告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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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闽0803民初146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建丰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虎岗中学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2022-08-10
2
--
(2015)永民初字第84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2015-05-07
3
--
(2014)永民初字第84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永定县虎岗初级中学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2014-05-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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