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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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19〕苏0621执3808号 | |
2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 吊销营业执照 | --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10-13 | 闵市监案处字〔2016〕第120201614108号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07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7-09 | -- | |
5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6-29 | -- | |
6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5-03-04 | 〔2015〕黄浦执字第0136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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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7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9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5-06-29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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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苏0621执380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20-05-08 |
2 | 合同纠纷 | (2015)黄浦执字第136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F某某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Y某某 ...更多 | 2015-04-23 |
3 | 合同纠纷 | (2015)黄浦执字第136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F某某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Y某某 ...更多 | 2015-04-23 |
4 | 合同纠纷 | (2014)通中商初字第00418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被告: Y某某,伍文丽,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泓润达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群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春莺,L某某 | 16257143.28 | 一、被告Y某某、被告W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至2013年3月26日止的利息(包括复利)52035.99元(其中包括复利428.70元),自2013年3月27日起以3051607.29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8750001%计算罚息与复利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泓润达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群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被告L某某对被告Y某某、被告W某某的还款义务在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泓润达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群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被告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被告W某某追偿。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以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在最高额4153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实现719710A320120007258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苏海他项(2012)第492号他项权证项下多笔债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时优先受偿总额不得超过该合同约定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范围总额】。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2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Y某某、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29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更多 | 2014-12-19 |
5 | 合同纠纷 | (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189号 | 被告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杨如希 | 14769697.09 | 一、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018.04元;二、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905,661.01元,及偿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932,018.04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年利率7.8%上浮50%计息);三、被告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对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在各自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在承担了各自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6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72,621元,由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14 |
6 | 合同纠纷 | (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58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 被告: 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吴某某,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上海展浩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钢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顿然贸易有限公司 | 19027319.78 | 一、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归还信用证款项9,501,159.89元;二、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偿还上述9,501,159.89元的逾期利息(自2012年11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偿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四、若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协议,以存放于上海市嘉定区武双路*弄100号的质物(2012年9月30日《仓储库存表》上载明的4,357.232吨钢材)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清偿;五、被告W某某、被告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钢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展浩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顿然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应付原告款项及应负担之案件受理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为81,9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8-21 |
7 | 合同纠纷 | (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58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 被告: 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吴某某,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上海展浩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钢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顿然贸易有限公司 | 19027319.78 | 一、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归还信用证款项9,501,159.89元;
二、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偿还上述9,501,159.89元的逾期利息(自2012年11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偿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
四、若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协议,以存放于上海市嘉定区武双路*弄100号的质物(2012年9月30日《仓储库存表》上载明的4,357.232吨钢材)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清偿;
五、被告W某某、被告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钢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展浩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顿然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应付原告款项及应负担之案件受理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81,9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8-21 |
8 | 合同纠纷 | (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189号 | 被告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杨如希 | 905679.05 | 一、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018.04元;
二、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905,661.01元,及偿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932,018.04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年利率7.8%上浮50%计息);
三、被告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对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在各自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在承担了各自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6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72,621元,由被告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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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W某某、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泓润达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群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 | [江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20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安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4-11-22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W某某、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泓润达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群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9-13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安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4-07-09 | |
5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13-05-04 | |
6 | 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展浩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钢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顿然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2013-04-03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13-01-12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 | 上海展浩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钢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顿然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2012-12-22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展浩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钢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顿然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2012-10-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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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通中商初字第00418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被告: 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Y某某,南通泓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南通泓润达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上海群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2-15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189号 | 其他 | -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4-10-28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 被告: 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上海展浩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顿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上海钢杰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2013-06-05 | |
4 | 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13-04-15 | |
5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 被告: 上海钢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展浩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顿然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2013-03-25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583号 | 其他 | -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2013-03-15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 被告: 上海纯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钢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顿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展浩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浩谊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2013-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