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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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18-09-13 | 〔2018〕苏1181执恢47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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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1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1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1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1-01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1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6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1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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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苏1181执恢479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苏118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19-05-22 |
2 | 合同纠纷 | (2017)苏1181执2365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苏1181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18-11-13 |
3 | 其他 | (2017)苏1181执152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苏118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更多 | 2018-08-13 |
4 | 合同纠纷 | (2018)苏1181民初3778号 | 原告 | - | 17600 | 一、本诉案件按原告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G某某、C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G某某、C某某负担。 ...更多 | 2018-07-03 |
5 | 合同纠纷 | (2016)苏1181民初5669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 被告: J某某,Y某某,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 | 2350000 | 一、被告J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借款本金23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如被告J某某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抵押财产(位于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证号丹房权证界牌字第××号的房屋及证号丹国用2009第0726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1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6-12 |
6 | 合同纠纷 | (2016)苏1181民初3581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丹阳市勇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森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军锐车辆配件厂,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丹阳市中意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晟豪汽配有限公司,陆勇,Z某某,徐欢,Y某某,X某某,W某某,彭燕华,杨春,J某某 | 5931482.54 | 一、被告丹阳市勇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498945.14元,利息303537.40元(截止2016年4月15日),合计2802482.54元及2016年4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市勇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29000元。
三、被告丹阳市森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军锐车辆配件厂、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丹阳市中意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晟豪汽配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X某某、Y某某、X某某、W某某、P某某、Y某某、J某某对被告丹阳市勇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812元,由被告丹阳市勇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森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军锐车辆配件厂、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丹阳市中意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晟豪汽配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X某某、Y某某、X某某、W某某、P某某、Y某某、J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更多 | 2017-02-05 |
7 | 其他 | (2016)苏1181执212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5)丹后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现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6-11-07 |
8 | 合同纠纷 | (2015)丹执字第421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后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6-04-13 |
9 | 合同纠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34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被告: 杨春,J某某,X某某,L某某,W某某,P某某,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丹阳市晟豪汽配有限公司 | 2712016.79 | 一、被告Y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345025.21元以及利息21966.37元,并以1345025.21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X某某、L某某、W某某、P某某、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丹阳市晟豪汽配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J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7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10-26 |
10 | 其他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34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被告: 杨春,J某某,X某某,L某某,W某某,P某某,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丹阳市晟豪汽配有限公司 | 2712016.79 | 一、被告Y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345025.21元以及利息21966.37元,并以1345025.21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X某某、L某某、W某某、P某某、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丹阳市晟豪汽配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J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7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10-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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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丹阳市界牌镇志超车辆配件厂、丹阳市森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勇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军锐车辆配件厂、丹阳市中意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晟豪汽配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X某某、Y某某、X某某、W某某、P某某、Y某某、J某某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16-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