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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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绛县力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海和昊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5834元并支付利息(以6583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和昊实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为848元,由被告绛县力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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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豫0306执147号 | 2020-05-12 | (2020)豫0306民初59号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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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空 | -- | 2099-12-31 | 山西省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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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306执14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8-1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306民初5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和昊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绛县力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 65834 | 一、解除原告上海和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绛县力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改制沥青购销合同》未履行部分;
二、被告绛县力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海和昊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5834元并支付利息(以6583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和昊实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为848元,由被告绛县力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兵0601执89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