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正常 西北
申海民
1161040001601346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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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66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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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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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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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陕04民终2379号
被上诉人
-
576130.21
一、变更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咸阳市热力公司赔偿C某某、C某某、Z某某、J某某医疗费18739.78元、护理费1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交通费966.6元、被扶养女儿生活补助91970.28元,死亡赔偿金438588元、丧葬费23453.55元、尸表检验费450元、事故车辆施救费90元,合计人民币576130.21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维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咸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C某某、C某某、Z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55元,二审受理费22586元,共计36141元,由C某某、C某某、Z某某、J某某承担4394.50元,咸阳市热力公司承担21973.50元,咸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97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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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2)咸秦民重字第0001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咸阳市政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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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D某某撤回对被告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2012-04-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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