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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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陕04民终2379号 | 被上诉人 | - | 576130.21 | 一、变更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咸阳市热力公司赔偿C某某、C某某、Z某某、J某某医疗费18739.78元、护理费1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交通费966.6元、被扶养女儿生活补助91970.28元,死亡赔偿金438588元、丧葬费23453.55元、尸表检验费450元、事故车辆施救费90元,合计人民币576130.21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维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咸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C某某、C某某、Z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55元,二审受理费22586元,共计36141元,由C某某、C某某、Z某某、J某某承担4394.50元,咸阳市热力公司承担21973.50元,咸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97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16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2)咸秦民重字第0001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咸阳市政工程管理处 | -- | 准许原告D某某撤回对被告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 2012-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