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东北
袁术
150万元人民币
-
康平县东关镇拉马屯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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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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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其他
一、吊销营业执照。
--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6-25
沈13工商处字〔2019〕13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1-03
〔2018〕辽0102执483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辽0102执48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06-28
2
其他
(2017)辽0102民初797号
被告
-
83012.7
一、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联盛通塑胶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7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联盛通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损失费用13012.7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联盛通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双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联盛通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17-11-17
3
其他
(2016)辽0191民初279号
原告
原告:
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7-03-23
4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4)沈河立催字第90号
申请人
-
12000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2014-12-1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1-23
2
公示催告
--
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14-09-1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辽0102民初797号
被告
原告:
沈阳联盛通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7-11-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辽0102民初797号
被告
原告:
沈阳联盛通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中源节能供暖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7-1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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