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丁书勇
91440183347440128T
3773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70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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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

    供应商 9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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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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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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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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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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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施工用电管理不到位,乱拉乱接,使用非标多用插座,存在安全隐患;2、施工现场(10层)违规使用非标电动运输设备(多台);3、现场多个作业面消防灭火器配备不足,消防水源未能全覆盖;3、未落实实名制封闭管理制度,未落实防疫措施(审报人数与现场不符);4、楼层疏散通道,出入口及部分施工区域建筑垃圾清理清运不及时;5、洗浴间及卫生间防水涂层高度不符合要求,走廊个别位置存在开裂现象(地面);6、监理单位对本项目人员配备不足,须按相关规定及文件要求,配备相关监理员并上报最新人员架构;7、房间及走廊(10、11层)落地玻璃安装滞后,存在高坠隐患;8、部分作业人员未佩带安全帽,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10、抽查资料,主要问题有:①未按增住〔2021〕117号文第三季度检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②未提拱疫情防控“一人一档”工作资料;③未提供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工作资料;④未落实视频联网工作。11、检查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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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施工、监理单位记不规范;项目经理、总监扣分
--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2-17
增住建〔2021〕174号
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其他
警告
--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1-12-08
--
3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
其他
警告
--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1-12-08
--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0118民初14375号
被告
原告: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3081094.49
一、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3081094.49元及利息(利息以33081094.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三、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93.56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5709.98元,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283.5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25元,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75元。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受理费和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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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2
--
(2023)粤01民终622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T某某负担5元,由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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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3
--
(2022)粤0118民初10907号、1133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
170608.39
一、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W某某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685.89元;二、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W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8922.5元;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案件受理费共20元,均由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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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4
--
(2022)粤0118民初1555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
117701.15
一、被告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2021年、202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17701.15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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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开庭公告 4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118民初1100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T某某
被告:
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2
--
(2024)粤0118民初2560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3
--
(2024)粤0118民初209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4
--
(2024)粤0118民初2560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5
--
(2024)粤0118民初209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6
--
(2024)粤0118民初2560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7
--
(2024)粤01民终7093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1
8
--
(2024)粤01民终7093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1
9
--
(2024)粤01民终7093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1
10
--
(2023)粤0118民初1102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增城分公司
被告:
前海人寿(广州)总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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