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福佳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闵张力
913604300768595329
2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九江市芙蓉墩镇芙蓉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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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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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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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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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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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6)赣0430执90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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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2
劳动争议
(2016)赣04民终54号
上诉人
-
10500
维持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5)彭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诉人九江市福佳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T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500元(1500元/月×3个月) 维持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5)彭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九江市福佳工贸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和被上诉人T某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三、增加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5)彭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九江市福佳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P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500元、违法解除与P某某的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元,合计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上诉人九江市福佳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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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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