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1)湘0182执保481号 | 被申请人 | - | -- | -- | 2021-10-29 |
2 | 其他 | (2021)湘0182财保197号 | 被申请人 | - | --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源新材料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700000元(开户行: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康富路支行,账号:5500××××416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账号:4305××××0177-1,43050167750800000172-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柘溪支行,账号:4305××××0019-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账号:4305××××0234-1,43050167750809000172-1,43001554067052503015-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300××××5789-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账号:4300××××5789-0001-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安化支行,账号:1912××××72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1848××××1383;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账号:8000××××0003;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账号:8001××××9010;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0××××0001;开户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东坪支行,账号:8201××××2011;开户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301××××7180;开户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201××××2696;开户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327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账号:1912××××580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账号:1300××××4553;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账号:4313××××7142;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盆岭支行,账号:4313××××5589),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10-26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湘0182执保71号 | 其他 | - | -- | -- | 2021-02-24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湘0182财保28号 | 被申请人 | - | 3000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源新材料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开户行:光大银行,账号:×××6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05××××0177-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05××××0172-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05××××0019-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05××××0234-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05××××0172-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00××××3015-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00××××5789-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00××××5789-0001-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县支行,账号:×××83;开户行:长沙银行,账号:×××03;开户行:长沙银行,账号:×××10;开户行:长沙银行,账号:×××01;开户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11;开户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0;开户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96;开户行:湖南宁乡农商银行,账号:8201××××327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华支行,账号:×××0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账号:×××53;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账号:4313××××7142),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二、查封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乡××巷××村的土地使用权(宁乡市不动产权第0006816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2-08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湘0124执保188号 | 其他 | - | -- | -- | 2020-03-16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湘0124财保61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6380000 |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金源新材料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80000元(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18×××83)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3-11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湘0124财保61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638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现有银行存款638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账号:43×××89-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账号:43×××89-0001-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3-11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湘0124财保61号 | 被申请人 | - | 638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源新材料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现有银行存款638万元(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18×××8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