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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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 罚款金额为0.50193万元 | 5019 | 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5-15 | 凌市监处字〔2019〕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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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辽0703执54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2)辽0703执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4-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703民初272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锦州市百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路店,锦州市百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 130000 | 一、被告锦州市百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路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五得利(六星)超精小麦粉(25KG)1300袋,交付地点为原告Y某某指定的位于锦州市太和区金厂堡村的门市房;
二、被告锦州市百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路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货物之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锦州市百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锦州市百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路店、被告锦州市百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向原告Y某某退还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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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703民初272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锦州市百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路店,锦州市百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