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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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阆住建消验﹝2023﹞004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2023-09-26 | 2099-12-31 |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南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3﹞033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2023-10-17 | 2099-12-31 |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 |
3 | 南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3﹞021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审 | 2023-06-15 | 2099-12-31 |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 |
4 | 南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3﹞019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审 | 2023-06-15 | 2099-12-31 |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 |
5 | 南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3﹞012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条件审查) | 安全条件审查 | 2023-09-14 | 2025-09-13 |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 |
6 | 南经信审批函﹝2023﹞5号 | 关于同意仪陇县中石油义路加油站原址改建的批复 | 原址改建 | 2023-06-01 | 2024-05-31 |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7 | 南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3﹞025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审 | 2023-06-15 | 2099-12-31 |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 |
8 | 南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3﹞022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审 | 2023-06-15 | 2099-12-31 |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 |
9 | 南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3﹞023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审 | 2023-06-15 | 2099-12-31 |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 |
10 | 南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3﹞024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审 | 2023-06-15 | 2099-12-31 |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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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川1321民初377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P某某,T某某,Y某某,四川省华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Y某某 | 751272.91 | 一、原告L某某的医疗费99170.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1396.60元、护理费15000元、交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159077.60元、后续医疗费35000元、精神抚慰金1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742.22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376936.45元;由被告四川省华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即188468.23元;
二、限被告四川省华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P某某支付26426元、向被告Y某某支付93951.09元、向原告L某某支付68091.14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6元,减半收取计279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58.60元,被告四川省华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96.50元,被告Y某某负担83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4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0)川民辖44号 | 其他 | - | -- | -- | 2020-04-21 |
3 | 劳动争议 | (2018)川13民终227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O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0-12 |
4 | 其他 | (2018)川13民终1061号 | 上诉人 | - | 12000 | 一、撤销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5-31 |
5 | 劳动争议 | (2018)川1302民初2473号 | 被告 | 原告: O某某 被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 | -- | 驳回原告O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O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25 |
6 | 其他 | (2017)川1303民初287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 被告: F某某,H某某,四川省南充鹏程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 | 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负担(原告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预交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31 |
7 | 其他 | (2017)川13行终194号 | 第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充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28 |
8 | 其他 | (2017)川1302行初136号 | 第三人 | 原告: H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 被告: 南充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10000 | 撤销被告南充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工伤保险非定期待遇拨付单,责令被告南充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收到本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充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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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川13民终2273号 | 被告 | 原告: O某某 被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0 | |
2 | 劳动争议 | (2018)川1302民初2473号 | 被告 | 原告: O某某 被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18-05-23 | |
3 | 其他 | (2017)川1303民初287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 被告: F某某,H某某,四川省南充鹏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18-01-15 | |
4 | 其他 | (2017)川1303民初287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 被告: F某某,H某某,四川省南充鹏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2018-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