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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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392号 | 原告 | 原告: 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157368.6 | 一、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0,000元。
二、对原告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为7,368.60元,原告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068.60元,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392号 | 原告 | 原告: 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157368.6 | 一、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0,000元。二、对原告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为7,368.60元,原告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068.60元,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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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392号 | 原告 | 原告: 铭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闸北* | 201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