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源德路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小亮
91110228697695876X
2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密云县新西路2号果园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15室-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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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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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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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228697695876X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衡源德路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2009-12-02
2029-12-0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辰民初字第0559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衡源德路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K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65740
一、原告F某某的经济损失:维修费18100元、施救费1200元,共计193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元,不足部分183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 二、原告F某某的经济损失:定损费900元、拆解费1820元,共计272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 综上,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22020元;被告K某某及被告衡源德路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无实际给付义务,事故发生后被告K某某为原告垫付1200元,原告F某某待收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款后退还被告K某某12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元,由被告K某某承担162元。(此款与上述款项同期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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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辰民初字第062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衡源德路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K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89200
原告W某某的经济损失:维修费27600元、施救费200元,共计278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元,不足部分268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 原告W某某的经济损失:定损费135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 综上,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29150元;被告K某某及被告衡源德路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无实际给付义务。事故发生后被告K某某为原告垫付1550元,原告W某某待收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款后退还被告K某某155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6元,由被告K某某承担246元。(此款与上述款项同期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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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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