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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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违规经营 |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陆仟元;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6 | 6000 | 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人民政府 | 2023-04-24 | 苏苏江震应急罚20238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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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浙0106执2193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8-06-14 |
2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05执350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浙0105执3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5-31 |
3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05执3503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浙0105执3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5-31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浙0106民初11729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 被告: 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48177 | 一、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承揽款1481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8日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2元,由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万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11 |
5 | 合同纠纷 | (2016)苏1302执448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更多 | 2018-01-13 |
6 | 其他 | (2017)苏0282执289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1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01 |
7 | 其他 | (2016)浙0127执1938号 | 申请人 | - | -- |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9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0-09 |
8 | 合同纠纷 | (2016)苏1302民初4966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 被告: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404509 | 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工程款404509元及逾期利息(以404509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4元,由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6-08-25 |
9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浙0127民初2668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 被告: F某某 | 22230 | 一、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报酬222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原告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更多 | 2016-07-18 |
10 | 其他 | (2016)浙0105民初01424号 | 其他 | - | -- | -- | 2016-04-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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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782民诉前调33233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 被告: 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3-12-2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81民初5227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 被告: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6-0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81民初5227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 被告: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0-12-30 |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苏0282民初11748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 被告: 江苏志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志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7-02-27 |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苏0282民初11748号 | 其他 | -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6-12-14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127民初02668号 | 原告 | 原告: 吴江市志超钢架彩钢板房厂 被告: F某某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16-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