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宋焰
913601005610959516
42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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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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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广告10条次,广告费用6850元;当事人发布违反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广告3条次,广告费用900元;当事人发布违反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广告2条,广告费用300元。以上总计15条次,广告费用8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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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家庭医生报》出版发行单位,经营广告发布业务,对广告内容有最终审核决定发布权,但其未建立、健全广告承接、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应知广告内容可能违法违规或者明知与证明文件不符仍然予以发布,未尽到严格审查的责任,依法应予处罚。在《家庭医生报》上发布的上述广告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一、2023年2月6日第15版、2023年3月13日第15版、2023年3月27日第15版归元健脑片广告,介绍的是非处方药,未按广告审查批准内容发布广告,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未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利用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 总计:当事人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广告10条次,广告费用6850元;当事人发布违反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广告3条次,广告费用900元;当事人发布违反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广告2条,广告费用300元。以上总计15条次,广告费用8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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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0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洪市监广监处罚202314号
2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家庭医生报》的出版发行单位,依据和河南烈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授权其为《家庭医生报》广告业务独家代理商。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按每个版面10000元收取广告发布费用。2022年1月3日、10日和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在《家庭医生报》发布了以下29条次广告: ... 2022年2月14日第6版发布的“29元氨糖冬季特供”广告,介绍的是金奥力牌氨基葡萄糖碳酸钙胶囊,属于保健食品,未按广告审查批准内容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和广告批准文号,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氨糖广受中老年朋友欢迎!是各种关节僵硬、起步重、负重痛、爬楼痛、变天湿痛、夜痛人群的健康好选择”,“骨骼要结实,就给关节上氨糖大餐!让骨骼焕然新生、腰腿有劲,活动不受限!”。广告费用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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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家庭医生报》出版发行单位,经营广告发布业务,对广告内容有最终审核决定发布权,但其未建立、健全广告承接、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应知广告内容可能违法违规或者明知与证明文件不符仍然予以发布,未尽到严格审查的责任,依法应予处罚。在《家庭医生报》上发布的上述29条次广告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一、2022年2月14日第5版发布的“来电领取3个月用量”广告,普通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和药品相混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广告费用为500元。 ... 总计:当事人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广告1条次,广告费用500元;当事人发布违反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广告13条次,广告费用21500元;当事人发布违反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广告8条次,广告费用20000元;当事人发布违反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广告7条次,广告费用9500元。以上总计29条次,广告费用5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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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1
洪市监广监处罚〔2022〕23号
3
2020年3月13日、3月25日,我局先后两次收到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反映《家庭医生报》存在违法广告的监测数据。经核查,2020年1-3月,当事人作为《家庭医生报》出版发行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刊登广告经营者投放的广告,通过《家庭医生报》发布白马寺大膏贴、断痒脱毒膏、康脑丸、软黄金蜂王浆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其它商品或服务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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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2020元,并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计10100元;2.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23380元,并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计116900元;3.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处76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6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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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0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8-17
洪市监广罚决〔2020〕16号
4
经调查,当事人作为《家庭医生报》出版发行单位,经营广告发布业务,但未健全广告业务内部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未严格履行审核广告内容的责任。当事人授权河南烈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家庭医生报》全国健康、生活类广告总代理,代理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至5月期间,当事人接受广告代理的广告业务,发布违法广告共计103条次。当事人发布以上广告收取广告代理公司费用共计25400元,已经完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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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调查,2020年1-5月,当事人作为《家庭医生报》出版发行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刊登广告经营者投放的广告,通过《家庭医生报》发布白马寺大膏贴、断痒脱毒膏、康脑丸、软黄金蜂王浆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其它商品或服务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予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2020元,并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计10100元;2.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23380元,并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计116900元;3.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处76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6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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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0
--
2020-08-17
(洪)市监(广)处〔2020〕16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苏0106执3048号
其他
-
--
--
2020-08-17
2
名誉权纠纷
(2020)苏01民终2889号
被上诉人
-
100000
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11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11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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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3
名誉权纠纷
(2019)苏0106民初11118号
被告
原告:
吴志成
被告:
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一、被告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家庭医生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连续刊登两次),向原告吴志成赔礼道歉; 二、被告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志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00元,被告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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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名誉权纠纷
(2019)苏0106民初1111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9-11-20
2
名誉权纠纷
(2019)苏0106民初1111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昌家庭医生报传媒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9-10-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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