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灵智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傅丽萍
91360504591821328W
5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新余高新区赛维大道9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象执字第550-1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Y某某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11-1号万灵·润园A9栋半地下层、1、2、3-1号住宅(产权证号:30411626); 二、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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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8
2
其他
(2015)象执字第550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Y某某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11-1号万灵·润园A9栋半地下层、1、2、3-1号住宅(产权证号:304××26); 二、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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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象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
原告:
新余市灵智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桂林典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武鸣
405000
一、被告桂林典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新余市灵智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05000元及合同押金30万元,共计405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以本金405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Y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7375元,保全费25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典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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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2)赣0502民初2225号
原告
原告:
新余市灵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04-22
2
其他
(2014)象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
原告:
新余市灵智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桂林典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
--
2014-12-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