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

注销 西北民营企业
王书革
91610103MA713UQ47X
3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0号招商局大厦11楼11E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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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06-15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4-04-09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陕0103民初6228号
被告
原告:
陕西精诚久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王书革
500000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陕西精诚久恒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款50万元。二、被告王书革对被告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陕西精诚久恒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2元、保全费3062元,共计7504元,由原告陕西精诚久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4元,被告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此款原告陕西精诚久恒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陕西精诚久恒建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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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2
其他
(2022)陕0103执保511号
被申请人
-
--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王书革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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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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