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张强
91653100726950646A
10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中亚南亚工业园区新业路4号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通工汽车城1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喀什市区块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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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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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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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
--
喀什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06-03
喀市(消)行罚决字〔2021〕0046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新3101民初7615号
被告
原告:
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
5850000
被告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补充协议》(2014年3月9日签订); 被告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850000元; 被告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持有的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11.7%的股权转让至被告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驳回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37.76元,由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8.3元,被告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29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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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新3101执异50号
申请人
-
--
驳回异议人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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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2
3
其他
(2020)黑01执复114号
申请人
-
--
准许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执异22号执行裁定的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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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新31民终626号
被上诉人
-
160152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喀什市机场西侧、314国道北侧(喀国用2012第0045号,宗地号为0100200039),面积为38459.08平方米的土地及(喀国用2012第0046号,宗地号为0100200038),面积为48483.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喀什市机场西侧、314国道北侧(喀国用2012第0044号,宗地号为0100200040),使用权面积119360.32平方米中分割出34792平方米及喀什市机场西侧、三一四国道北侧(喀国用2012第0043号,宗地号为0100200041),使用权面积46503.57平方米中分割出26312.7平方米的土地过户至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3363.04元,已减半收取1681.52元(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1751.52元,由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00.52,由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3.04元(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04元,由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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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5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浙0192民初11027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
--
准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王雅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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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6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新3101民初1621号
原告
-
13600
一、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喀什市机场西侧、314国道北侧(喀国用2012第0045号,宗地号为0100200039),面积为38459.08平方米的土地及(喀国用2012第0046号,宗地号为0100200038),面积为48483.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二、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喀什市机场西侧、314国道北侧(喀国用2012第0044号,宗地号为0100200040),使用权面积119360.32平方米中分割出34792平方米及喀什市机场西侧、三一四国道北侧(喀国用2012第0043号,宗地号为0100200041),使用权面积46503.57平方米中分割出26312.7平方米的土地过户至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63.04元,已减半收取1681.52元,合计1751.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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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喀立终字第7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10-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著作权权属纠纷
(2021)新31民初18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1
2
股东出资纠纷
(2020)新31民终626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