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易数之帆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丁磊
91330108691700232G
2200万欧元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30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6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6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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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1161609291216947
旧标准
--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审核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2
330101161605250014725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3
330108221110891923904
新标准
330108221110891923904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022-11-15
2099-12-31
区人力社保局(区党委编办)
4
-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5
330101161608020013091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108民初5103号
原告
原告:
杭州网易数之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准许原告杭州网易数之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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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2
其他
(2022)浙0108民初2756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拉米鞋类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凯丰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厦门优味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勤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红莲,C某某,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
--
一、被告福建省凯丰鞋业有限公司、厦门优味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拉米鞋类有限公司第11191092号“PASHLEYGUVN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福建省凯丰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拉米鞋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三、被告厦门优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拉米鞋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拉米鞋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福建省凯丰鞋业有限公司、厦门优味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8元,由原告杭州拉米鞋类有限公司负担6667元,由被告福建省凯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5416元、被告厦门优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05元。如不副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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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3
其他
(2022)浙01民辖终301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4-21
4
其他
(2018)京73行初8478号
原告
原告:
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12000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10914号关于第23040387号"黄金世界俱乐部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针对原告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就第23040387号"黄金世界俱乐部杯"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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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5
其他
(2018)京73行初7676号
原告
原告:
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12000
驳回原告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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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4
6
其他
(2017)京73行初9436号
原告
原告:
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12000
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28083号关于第19821918号“黄金职业联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针对原告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就注册第19821918号“黄金职业联赛”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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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7
劳动争议
(2016)粤03民终19396号
被上诉人
-
7600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爱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W某某支付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680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爱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W某某支付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的工资690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深圳爱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W某某支付2015年4月24日的工资230元; 五、驳回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深圳爱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爱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0元,上诉人W某某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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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浙01民终10063号
被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05
2
劳动争议
(2022)浙0108民初434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10-19
3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2)浙0108民初2756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拉米鞋类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凯丰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厦门优味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勤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J某某,C某某,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07-26
4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1)浙0108民初4327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拉米鞋类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墨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勤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03-02
5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1)浙0108民初4327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拉米鞋类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墨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朗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勤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12-23
6
其他
(2016)粤03民终19396号
其他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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