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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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皖0191民初470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其 被告: 上海龙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维伊士曼纤维有限公司 | 17179667 | 准许原告Y某某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78元,减半收取为62439元,由原告Y某某其承担。 ...更多 | 2017-01-04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7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D某某,双维伊士曼纤维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61520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6152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764元,被告双维伊士曼纤维有限公司负担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22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7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D某某,双维伊士曼纤维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13655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1365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84元,被告双维伊士曼纤维有限公司负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