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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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苏0118执145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20-12-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15执恢67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20-04-21 |
3 | 其他 | (2017)苏0115执409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7)苏0115执40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5-1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5民初12512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沃勘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敦豪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241441.1 | 一、被告南京敦豪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沃勘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44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1441.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沃勘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计2486元,由原告沃堪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敦豪公司负担2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31100245018)。 ...更多 | 2016-11-30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1)浙嘉民终字第465号 | 被告 | - | 3526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3526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11-10-18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0)嘉秀民初字第73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X某某 被告: C某某,Z某某,南京沃勘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 -- | 解除对登记车主为被告南京沃勘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的苏A××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11-08-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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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206民初6035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中环重型锻件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沃勘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21-10-11 |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787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沃勘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派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117民初6207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沃勘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溧水华明锻造厂,M某某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5民初12512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沃勘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敦豪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6-11-29 |